上海最好的夜总会 发表于 2017-3-5 03:25:02

酒吧用免费酒水拉孩子“充场”

灯红酒绿的夜店本该让未成年人“走开”。然而,为数不少被不良习气沾染的孩子沉迷于夜生活,流连酒吧。而一些酒吧为提高人气以免费酒水乃至小额提成来吸引未成年人的经营招数,也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不良作用。

  记者从近日举行的上海中心城区酒吧综合治理工作研讨会上获悉,在黄浦、长宁、静安、徐汇等区,未成年人涉酒吧犯罪案件呈上升趋势。检察官调查发现,与其他未成年人违法案件不同,此类案件的大多数涉案人均为缺乏家庭温暖的本地户籍在校生,其违法行为的背后,隐藏着深层次的家庭原因,而未成年人进出酒吧之所以难以禁绝,与酒吧的行业定性不明、执法存在**也有关系。黄浦区检察院与涉案酒吧签署责任承诺书,要求其谢绝未成年人进入,并组建了一支由社工等组成的志愿者队伍,将对区内酒吧展开巡查。

  未成年人涉酒吧犯罪案明显上升

  据黄浦区检察院未检科科长赵从萍介绍,2009年和2010年,区内发生的未成年人涉酒吧犯罪案件均仅有1件1人,案件类型为盗窃和强奸。2011年,案件数为零。然而,今年1月至8月,已有3件9人,犯罪类型包括抢劫、聚众斗殴和寻衅滋事。除了这些涉嫌刑事犯罪的未成年人外,今年还有20余名未成年人涉案,因未满刑事责任年龄、患有忧郁症等原因免于刑事处罚。

  案件数量和涉案人数双双明显上升,一方面说明,泡吧成为未成年群体的新动向,同时也说明,本应对未成年人说“不”的酒吧,并未真正对未成年人关门。

  在黄浦区今年发生的三起案件中,一起是两拨未成年人因为在酒吧走廊上发生口角进而升级到聚众斗殴,一起系犯罪嫌疑人以介绍工作为名,将受害人骗至酒吧并实施抢劫其苹果手机,一起系两拨未成年人因争风吃醋而在酒吧内约架,到酒吧外拳脚相向。三起案件均为纠集多人,相互利用、相互壮胆实施犯罪,酒后临时起意的偶发性犯罪与事先分工踩点的预谋性犯罪并存。

  涉案人员中大多缺乏家庭温情

  与目前本市未成年人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大多数是外来人员不同,涉酒吧犯罪案件的当事人中,约有七成为上海户籍。打开案卷,记者发现,大多数涉案人的“抚养监护情况”和“平时表现”十分相似。

  例如,聚众斗殴的小军自幼随父母、祖父母生活,家里长辈对其较溺爱,管教乏力,父母文化水平不高对其的提醒和引导均有限,未能有效监管其行为。不爱读书,成绩一般,小学、初中均未能正常毕业,未获得毕业证书,在上海某职业学校学习一年后,因成绩太不理想退学,之后闲散在家,结交不良青少年,出入酒吧为酒吧老板“充场”,夜不归宿。

  其同案人小华在父母离异、母亲改嫁后随姑母生活。姑母离世后,他独自生活,与母亲失去了联络。

  连偷带抢的小敏从小随外公外婆居住,从未与父母共同生活,很少与父母进行沟通交流。母亲有吸毒史,曾在小敏面前吸食冰毒。其父母从未对赵某进行监管和教育,也未尽过抚养责任,家庭经济全部依靠外公外婆3000元的退休工资,家庭生活较为困难。小敏对其母亲极度憎恨。

  与小敏同案的小高,父母在其年幼时离异,现各自组织家庭,与小高缺少沟通,往往只是物质上满足其要求,缺乏教育、引导,更不了解高某的交友及在外活动情况。小高对学习没有兴趣,虽现在就读于某技校,但从未去上过学,长年逃学,在社会上游荡,自身缺乏主见,容易受到他人的影响。

  另一名同案嫌疑人小强父母离异后,随母生活。性格内向、叛逆,很少与母亲沟通,不听从母亲劝告,常与母亲发生争吵。其父对其不闻不问。

  其余两名同案嫌疑人王某和尤某虽与父母同住,但父母也都忙于各自生意,疏于管教,只是在物质方面给予满足,对其交友状况、心理活动等一无所知……

  检察官分析认为,因为缺失家庭教育,再加上与家庭成员情感交流不足、人际关系淡漠,涉案人员养成骄纵霸道、自私任性等不良性格。他们的心智不够成熟,社会经验不足,却精力充沛,热衷玩乐,极易受到不良因素的影响,走上歪路。

  一些酒吧放任甚至吸引未成年人

  一些酒吧出于自身利益考虑,放任甚至吸引未成年人入内,对这类案件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在一起聚众斗殴案件中,涉案的几名未成年人经常出入柳林路上的一家酒吧。酒吧一直用免费酒水吸引未成年人去酒吧“充场”,有时也会用“人头费”吸引未成年人拉人去给酒吧“暖场”。犯罪嫌疑人孙某交待,据他了解,近九成的散台客人均是冲着免费酒水而来的未成年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然而,检察官调查发现,不少部门对酒吧的行业定性存在分歧,导致管理出现**。

  以上述酒吧为例,承办检察官曾致电区青保委、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和区工商局,三部门均答复称,未成年人出入酒吧不属其管理范围。之所以出现这样的执法**,是因为各部门对酒吧究竟是属于“娱乐场所”还是“一般的公众聚集场所”,以及是否要区分“服务业酒吧”与“娱乐业酒吧”存在分歧。因此,酒吧究竟能不能向未成年人敞开大门、是否能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精饮料,以及出现问题谁来监管、查处,这些问题都存在空白点。

  对此,中心城区多家检察机关的检察官都在研讨会上提出,酒吧的设备、环境、节目等均系为成人娱乐设计安排,人员结构复杂,未成年人出入酒吧存在多种危害和隐患,酒吧应当禁止未成年人出入。他们认为,《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上海市青少年保护条例》等已明确规定,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允许未成年人禁入,正在修改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应将酒吧也纳入其中,并明确规定,酒吧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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