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TV员工出卖酒驾顾客。。
昨日,尾随从KTV饮酒后驾车离开的司机,进行“碰瓷”的7名嫌疑人在海淀法院受审。
尾随从KTV饮酒后驾车离开的司机“碰瓷”,抓住酒驾者不敢报警的心理索要高额赔偿。
昨天上午,该团伙7名嫌疑人因涉嫌敲诈勒索在海淀法院受审。
其中一名团伙成员在KTV工作,专门负责“锁定”酒驾司机并向同伙通风报信。
里应外合实施“碰瓷”
被告人张某、方某经预谋后,准备通过“碰瓷”的方式实施敲诈勒索,由张某利用其在某KTV工作的机会寻找酒驾司机作为目标。
次日凌晨,程先生在内的几个客人酒后驾车到张某工作的KTV唱歌喝酒,正在工作的张某发现后将此情况告诉了方某,方某随后向其他人传达了该信息,并准备开始“碰瓷”,并确定由陈某负责驾驶一辆轿车实施撞车“碰瓷”行为。
次日凌晨2时许,程先生酒后驾驶一辆大众CC牌轿车准备离开KTV,陈某等人驾车故意剐蹭程先生的车辆,并以程先生酒后驾车要报警相威胁索要钱财。
酒驾司机被敲诈3万元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遭“碰瓷”后,24岁程先生因害怕,趁陈某等人不注意驾车逃离现场。在附近的孙某发现程先生驾车逃离后,叫了在附近拉活的黑车司机史某的轿车去追赶,陈某等人也驾驶轿车一同追赶。樶终追上程先生并将其控制,挟持至海淀区清河中街附近一胡同内,继续对被害人程先生进行胁迫。
樶终,“瓷碰”团伙向程先生索要人民币30000元。程先生被带至海淀区一ATM取款机提取现金人民币20000元,后在一茶艺馆内刷卡套现人民币10000元,这笔钱被团伙7名成员分赃。
7月15日,程先生向公安机关报案,8月11日,7名嫌疑人被警方控制。
此外在案发过程中,被告人孙某、史某还殴打程先生,致其右眉弓开放伤口清创缝合术后等伤,史某驾车追赶被害人程先生时,有撞击程先生所驾驶车辆的行为。检方认为,7名嫌疑人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延展
辩护律师:被“碰瓷”司机自身有过错
7名被告人中有两名“80后”和三名“90后”,均为初中和小学学历,其中只有小学肄业的杨某请了律师为自己做罪轻辩护。
“我没参与这个事,我不知道这是犯罪!”在“碰瓷”中驾车追赶程先生的史某对指控提出了异议。史某称,自己只是趴活儿拉车的“黑车”司机,他自始至终都不知道被害人是“酒驾”,孙某让他追车,他就别停了程先生的车,但对方把他的车撞了就跑,于是他在追上了程先生后打了对方两个耳光。整个过程持续了八九个小时。
“当时以为是普通交通事故,他们说该赔钱就赔钱,我就没有想到报警”,史某说,他事后分得5000元,是因为撞车后自己车辆需要的维修费。除史某外,其他被告人未对指控提出异议。
杨某的辩护律师则指出,在“碰瓷”前预谋传递信息的过程中,杨某并没有参与,也没有在第一碰瓷现场出现,而程先生在整个过程中具有多次违反交通规则驾驶车辆,因酒驾害怕法律制裁当时未报警,自身具有一定的过错。同时杨某在事故发生后带被害人去医院进行了伤口包扎,希望对其从宽处理。
公诉人则向法庭建议判处杨某、方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到两年六个月,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释疑
“碰瓷”酒驾司机为何被诉敲诈勒索罪?
检方是以敲诈勒索罪起诉7名嫌疑人。北京华讯律师事务所主任张韬律师表示,《刑法》规定的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对被害人实施暴力相威胁或者其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
具体到本案中,“碰瓷团伙”以“程先生涉嫌酒驾引发交通事故”为要挟,逼迫程先生交出了财物。
张韬表示,此案属于典型的共同犯罪案件,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需要考虑到主观方面对犯罪是否知情,如果知情,即使参与了其中部分环节,也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共同犯罪中“一步行为、全部责任”,但可以根据从犯在犯罪中的作用、地位等具体因素作出从轻或者减轻的处罚。此外,根据法律规定“明知他人实施敲诈勒索犯罪,为其提供“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张韬认为,“碰瓷”团伙之所以能够得手,主要是因为酒驾者担心报警后受到刑事或者行政处罚,而愿意给钱“私了”;因为根据《刑法》危险驾驶罪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判处拘役,并处罚金,而不需要考虑是否出现交通事故。而即便不是醉酒,饮酒后驾车达到一定标准的,一旦被查处也可能要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
背景
酒驾司机成“碰瓷”团伙主要目标
6月16日上午,北京警方通报称,成功打掉三个黑龙江省北安籍“碰瓷”团伙,这些黑龙江籍男子连续在丰台、大兴等地驾驶凯迪拉克、奔驰、宝马等豪车,以涉酒驾车司机为主要对象进行“碰瓷”。
警方此次抓获嫌疑人47名,收缴作案用车10辆、假车牌照7副、砍刀2把等物品。目前,已刑事拘留30人,行政拘留1人。
警方介绍说,三个团伙作案基本是相同套路:内部分工较为明确,有负责在餐馆及周边“寻找目标”的、有专门实施“碰瓷”的、有在事故现场“观察情况”的等。
同时,犯罪团伙喜欢在就餐场所选择酒后的司机作为作案目标,不法分子就是利用了酒驾司机在发生事故后不敢报警、急于私了的心理作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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